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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立案监督 还被害人公道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9

  核心提示

  “以法律之剑斩世间邪恶”,这是于某、徐某对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办案检察官的评价。这面锦旗的背后,是一起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案。

  

  办案人:郭庆枭

  职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

  2021年9月,吴某某因对离婚事宜沟通不满驾车撞停妻子的车,本案被害人于某、徐某下车劝阻,吴某某情绪失控持刀造成于某、徐某身体多处受伤。该案被害人几经辗转,历经多年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均未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4年3月,被害人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接到控申部门移送材料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多次召开员额检察官会议,决定就此案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与助理王新宇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查明案件事实每一个细节,还原案件事发经过,并到被害人及证人的工作地点沈阳市进行调查取证,倾听被害人当面陈述及证人证言,进一步固定了相关证据,构建了完善的刑事案件证据指控体系。

  而后本案以观摩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到庭旁听,检察官通过列举大量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230国道大桥上公然撞停车辆并持刀行凶,于某、徐某见状在上前阻止吴某某行凶过程中造成身体多处轻微伤及车辆受损。

  庭审前,被告人吴某某避重就轻,拒不认罪,亦未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庭审期间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及发表公诉意见,充分对被告人释法说理、感化教育,最终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11月25日,被害人于某等人来到我院送上锦旗表达感激之情。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陈思含,第五检察部主任游兴隆,政治部副主任李培月代表我院接受了锦旗。

  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我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肯定,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我院将继续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追诉惩治暴力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人民检察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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