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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心比心化解“临终关怀”合同纠纷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9

  核心提示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持续用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用真情传递司法温度。办案人秉承“人文关怀”理念,把爱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妥善化解了这起特殊的涉临终关怀合同纠纷,让生命能够温暖落幕。该起案件的成功化解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底色。

  

  办案人:于云峰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庭长

  2022年8月,被告石某将其父母送至原告丹东市某养老院处养老。送至养老院时,石某母亲因脑出血常年瘫痪在床,没有自理能力,石某每月向养老院支付父母二人护理费用共计3000元。今年8月1日,养老院护工发现石某母亲身体异样,及时通知了正在一楼聊天的石某父亲,不长时间石某母亲便去世了,养老院为石某处理母亲的后事提供了必要帮助。

  8月4日,石某将其母亲在养老院居住的房间腾空。后养老院方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养老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养老院)若发现乙方(石某父母)有临终迹象并通知丙方(石某)安排乙方离院,但丙方因自身原因未安排乙方离院的情况,需向养老院支付临终关怀费用2000元”,向石某催讨临终关怀费用,但始终无果,遂于近日向振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石某支付临终关怀费用2000元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我考虑到本案性质较为特殊,尤其是涉及人文关怀方面,对于案件的处理要更加谨慎,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来法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我先是针对双方争议的“临终关怀费”仔细翻阅了涉案养老协议,发现该养老协议页数众多,内容繁杂,其中有关“临终关怀费”的约定条款系格式条款,在协议中的位置靠后且未采用明显标识。经过现场询问,石某表示当初并未留意此项条款,养老院方也承认签订合同时未向石某尽到提示义务。随后,我又通过与被告石某交流了解到其由于母亲的突然离世十分伤心,因此未能及时与养老院积极沟通,导致办理后续事宜出现时间延误的情况。

  我将上述关键点一一梳理,一方面从“法”的角度入手,与养老院方耐心解释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又引导双方将心比心,就临终关怀事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耐心调和。

  在我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成见,坦诚交流彼此的想法,互相体谅各自的不易,最终养老院方表示认识到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的问题,也谅解了石某因失去母亲心情悲痛导致办理不及时的情况,主动撤回了起诉。至此,这起特殊的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6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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