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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随意吐槽“越界”惹来麻烦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9

  核心提示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居住环境的健康,很多家庭在装修后会请来专业甲醛治理公司消除房间内的甲醛。然而,有消费者花了钱却因对效果不满意而上网吐槽,被甲醛治理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法官为双方细致说法,化解了这起纠纷。

  

  办案人:潘露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法官

  近日,我成功调解一起原告某甲醛检测治理中心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甲醛检测治理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甲醛检测与治理的机构。被告王某初为人母,为了给宝宝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特意邀请原告到家里对婴儿房进行甲醛检测,并针对超标情况进行除甲醛工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检测和治理职责。被告王某在自行检测后,认为甲醛依然超标,原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便在抖音、西瓜视频、朋友圈、社区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发布视频及言论,指责原告甲醛检测不合格。

  视频公开发布了原告电话、营业执照、公司地址、个人微信等信息,被多次转发和评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许多潜在客户看到后,对原告的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纷纷取消订单,导致原告的订单流失,营业额减少。原告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我深知,此类案件的办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社会公众的网络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的检测报告以及被告自行检测的结果,我发现对于甲醛检测与治理这一新兴行业,原、被告双方在检测标准和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产生被告认为甲醛治理不合格的结论。

  在了解到甲醛治理行业性质的基础上,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我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并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对被告王某,详细讲解了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我向被告释明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提醒被告在网络上发言要谨慎,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最终,被告主动删除了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视频和言论,原告也表示撤诉,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消费者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评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在网上发表评价反馈使其行使监督权有了更加便捷、公开的平台。与此同时,我们要清楚认识到,消费者既不能“失语”,也不能“表达无边界”。评价时应当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事实,注意合理措辞,否则不仅难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还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相应惩罚。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6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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