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被继承人去世后,不仅给家人带来了悲痛,还带来了遗产纷争。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儿子将继母诉至法院,法官理清乱麻,将每一笔遗产分配数额算清,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办案人:张玉萍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2022年7月22日,张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23年3月1日,其子张某某因遗产分配问题将继母刘某某诉至法院。
原来,被继承人张某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该套房产双方协商价值32万元,截至2022年7月22日尚有房屋贷款110559.66元未还。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有房屋一套,该套房产双方协商价值2万元。被继承人张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于2022年7月26日提取了136900元至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公积金账户余额953元。养老金账户个人部分170062.58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认可个人部分5万元,张某与刘某某共有部分120062.58元。被继承人张某企业年金余额130483.83元,医疗个人账户余额6403.26元。另查明,被继承人张某在生病及住院期间主要由被告刘某某照顾。
我在庭审时表示,公民死亡时留有遗产,生前又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原告还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单位给付的1350元采暖费,我在庭审时表示,采暖费属于单位给付的基本生活保障,该笔费用需要支出,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被告在庭审时抗辩,“已经提出的136900元公积金不是遗产,已经偿还债务。”据我调查得知,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生前提取,去世后到账,因此认定该款项应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所留遗产,应予分割。且被继承人及被告刘某某均有固定收入,被继承人看病花费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对被告提出该笔款项还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到被继承人张某和被告刘某某共同生活且主要由其照顾,原告张某某分得40%的遗产即159841.24元,被告刘某某分得60%的遗产即239761.86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某的企业年金余额130483.83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953元由原告张某某继承,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遗产分割款2840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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