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依法被判处被告人蔡某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间,蔡某英在未取得销售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陌生人以每瓶2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未标注厂名、厂址和批准文号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并以每瓶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约10000元。2023年3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蔡某英处查扣“关节骨痛康复胶囊”132瓶,蔡某英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经认定,上述胶囊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范畴;涉案药片检出醋酸泼尼松、地塞米松、布洛芬等成分,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英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施行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他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林辉 余孟临)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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