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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过“证据”,离婚时能以此为据吗?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核心提示

  李某、袁某婚后感情不和,商议离婚时,其中一方写过的“证据”能否成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呢?

  

  办案人:李文佳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2019年7月1日,李某、袁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1月5日,二人登记结婚。李某认为由于婚前互相缺乏了解,二人婚后经常为了家庭琐事纷争不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而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查明,2022年11月,原告李某收到袁某给付的彩礼66000元。因与李某准备结婚,袁某从他人处购买大洼区某小区房屋一处,自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止,该房屋的贷款还款金额为25681.1元。

  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存在出轨行为,袁某发现后,找到李某父母讨要说法。李某父母觉得是自家女儿理亏,于是在今年1月5日和女儿一起为袁某写下一纸“证据”,内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家人很愧疚,立此证据,若女方今后再出轨,或者有对不起男方行为的事情发生,女方愿意净身出户,返还男方所有彩礼。

  我在办案时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李某主张某小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的诉请,该案涉房屋虽为袁某婚前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偿还贷款金额为25681.1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袁某应给付李某该房屋的还贷分割款12840.55元。

  关于袁某提出李某应返还彩礼66000元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结合被告的举证情况,彩礼数额属于正常彩礼范畴,不属于彩礼过高的情形,被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李某曾经写下“证据”,承诺过错方净身出户、彩礼返还等问题,虽然该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存在过错,但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该约定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返还彩礼、净身出户的法定依据。

  关于袁某提出李某应给付离婚损害赔偿35000元的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原告为过错方,故酌定李某给付袁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此外,李某、袁某在婚前及婚后存在多次、多笔小额转账行为,系李某、袁某在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多次、多笔转账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故不在本案分割范围内。

  最终,法院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原告李某给付被告袁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被告袁某给付原告李某房屋的还贷分割款12840.55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6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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