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在行政机关未将拟处罚内容进行告知相对人的情况下,相对人对于拟处罚内容并不知情,实际剥夺了相对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办案人:张大为
职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个体工商户初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网约车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以办理会员卡的方式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休息服务,会员每人年费360元,凭会员卡可进入服务中心休息。
由于存在容留住宿情况,该服务中心被举报。接到报案后,某公安分局对初某某等人进行调查,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内容如下:“你作为某网约车服务中心的经营者在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前提下,擅自经营以临时钢板结构的二层房屋为场所,采取办理会员卡收费手段,容留网约车司机休息、住宿的经营场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但该处罚告知笔录未将拟处罚内容对初某某进行告知。
同日,某公安分局对初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决定给予初某某拘留十日并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初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盘梳理:本案的服务中心场所内有供休息的床位,休息人员有在此过夜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治安和消防隐患。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的前提系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应当纳入旅馆业进行管理,其处罚目的亦是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执法初衷值得提倡。
但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应特别注意新旧法律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案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前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均在新法实施以后,故应当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在行政机关未将拟处罚内容进行告知相对人的情况下,相对人对于拟处罚内容并不知情,实际剥夺了相对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最终,我院作出撤销被告某公安分局对原告初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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