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市民在公共场所内受伤,该如何认定责任?某餐厅有顾客将饭菜扔在地上。因打扫后仍残留油污,就餐者盖某因此摔倒受伤,在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盖某一纸诉状将该餐厅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
办案人:谭秋月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二级法官
2020年11月28日晚,女子盖某与朋友前往某餐厅就餐。19时许,一名在该餐厅就餐的顾客因对餐厅不满,怒将饭菜倒在地上,服务员对地面进行初步清理,但未进行除油处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10余分钟后,一名小男孩在该处摔倒。随后,盖某也在该处摔倒。事发当晚,餐厅工作人员带着盖某到医院检查就诊。经诊断,盖某身体多处损伤。
同年11月29日、11月30日,该餐厅工作人员再次带盖某到医院检查,并支付医疗费2862.65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盖某自行多次前往医院复诊,共花掉医疗费8397.75元。而后,盖某又到多家医院检查就诊,花掉医疗费708.73元。
受伤后,盖某在家休息113天,共减少奖金收入3997元。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在某餐厅,系服务员未及时将餐区地面的油渍清理干净,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某餐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餐厅经营者孙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而盘锦市外就医及自购药部分,原告未提交医嘱等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扣除上述费用后,法院支持原告于省内6家医院花掉医疗费9106.4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亦并无相关医嘱建议,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为奖金收入3997元,并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218元,标准过高,法院酌定支持交通费500元。原告的伤情不符合给付精神抚慰金标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我认为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盖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60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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