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的精准监督下,一起困扰申请人5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检察官发现申请人的困难处境后,认为其情况符合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再搭把手,切实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
办案人:郑秋江
职务: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2023年12月,一起申请人为赵某的执行案件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根据卷宗材料显示,2018年5月31日,赵某、王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持刀将赵某割伤。该起故意伤害案经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72.91元。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赵某遂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案件以终本结案。
经细致审查,我们发现该案中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法律文书送达不合法”的违法情形,遂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
2024年5月,我们检察官在上门谈话过程中得知,申请人赵某身患糖尿病多年,左手手腕曾因骨折留有后遗症,现已丧失工作能力,夫妻二人平日里依靠赵某的微薄退休金勉强度日,但赵某妻子患有严重肺病,因为经济原因,手术一拖再拖,这笔执行款已经成为了夫妻二人心中的“救命钱”。
在认真钻研案情的基础上,2024年6月,我们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恢复案件执行程序。随后,我们秉承“监督与支持并重,督促与协作并行”的理念,运用调查核实权开展多地走访,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向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虽然办结,我们却依旧牵挂着赵某的困难处境,遂将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给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2024年7月,控告申诉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赵某的情况符合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当即作出给予司法救助决定,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切实解决了赵某的燃眉之急。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利于保证民事生效判决、调解书的落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推动解决执行程序违法问题,维护司法权威。下一步,我院将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在“三个善于”的指引下,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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