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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帮“三好学生”走完救赎之路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9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在高考前因意外造成他人受伤,最终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官知道,双方当事人需要的并不是冷冰冰的一纸裁判,而是在做好被害人家庭损害弥补的同时,不忘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

  

  办案人:蒋玉娇

  职务: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小茹(化名)是一名高三学生,学习成绩不错,勤奋认真也乐于助人,是老师同学口中的“三好学生”。但在高考紧张氛围笼罩下的2024年春天,一场意外悲剧给小茹的生活蒙上了阴影。

  那是小茹晚上放学后非常普通的一次回家,她骑着两轮电动车行驶于学校到家这条走了无数次的两点一线的道路上。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晚的10点16分,小茹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行人牛某某相撞,造成牛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牛某某年纪比较大,伤势比较严重,小茹主动报警并叫救护车,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的几天后,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唉,都怪我,如果当时我再认真一点、再注意一点,牛大叔可能就不会……对不起,真的对不起……”小茹听说后非常懊悔。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负次要责任,因此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小茹向本院提起公诉。

  拿到该案案卷后,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从案发过程来看,小茹是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案发后小茹立即报警并叫救护车,而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多次到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如实陈述配合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再有几个月小茹就要高考了,在这个节点上谁也不愿造成他人伤痛以及自己无法参加高考的后果,且小茹及其家人非常愧疚、后悔,已向本院提出希望赔偿受害人家属,以对其伤痛进行一些弥补的意愿。

  法并非是无情,身为法官,我不能机械地运用法律,此案在处理中,应积极构建双向保护工作机制,既要尽力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也应注重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于是,我联系双方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希望能促成双方和解,也能收到较好的教育引导的司法效果。

  经过我的多次沟通与调解,牛某某家接受了小茹家的一次性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牛某某家属也为小茹出具了谅解书。我将上述材料递交检察院并与其进行沟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检察院出具了对小茹的不起诉书。此案以小茹不构成犯罪结案,双方当事人也都非常理解、认可,表示满意。

  小茹的案例,成为了教育与法律并行、温情与理性兼备的司法实践案例。不仅展示了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时的灵活性与人文关怀,也促使公众对青少年教育、法律意识培养以及社会包容性的深入思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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