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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巡山偿还非法狩猎“生态债”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9

  核心提示

  在一起非法狩猎案中,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决时某某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核实具体情况后认为,该案诉请赔偿很可能执行不到位,难以达到保护公益的目标,还会导致时某某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提出公益劳务代偿方案。法院采纳了此方案,判令时某某以公益劳务代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办案人:李海滨

  职务: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时某某是宽甸满族自治县某村的农民,与年迈多病的父母依靠几亩薄田维生。2023年秋,时某某辛苦劳作一年,收获时却发现田里的大豆已经所剩无几,经观察发现偷吃大豆的“真凶”——狍子。为报复这些“小偷”,2023年末至2024年初,时某某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弹簧兽夹,先后共猎捕野生狍子4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时某某家中查获已死亡的狍子3只,另外1只狍子被林业部门放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时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宽甸县检察院对时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调查过程中,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时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我核实具体情况后认为,该案诉请赔偿很可能执行不到位,难以达到保护公益的目标,还会导致时某某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于是,我走访了林业部门及村委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综合考虑时某某认错态度、劳动能力以及宽甸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提出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即由时某某协助护林员完成巡山看护工作),最后确定时某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人民币9000元或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林业站监督下按照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完成公益劳动116天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采纳了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判令时某某以劳务代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0月21日,我和同事与法官、“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来到时某某所在村庄,对时某某劳务代偿的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该镇林业站护林员向在场人员出示了时某某的巡山记录手册,并讲述了时某某的日常表现。“判决生效后时某某第一时间到林业站报到,协助我们一同巡山,一个月以来制止携带油锯上山欲砍伐林木的可疑人员2次、发现弹簧兽夹1个并上交到了林业站。”护林员说。

  “几个月前时某某还是用兽夹捕猎的人,现在已经是发现并上交兽夹的巡山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了生态守护者。劳务代偿这种方式挺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并且还很人性化,我相信时某某在公益劳动过程中能够真正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益心为公”志愿者刘贵文说。

  截至目前,时某某的公益劳动已完成近三分之一,宽甸县检察院将联合法院持续监督执行,确保时某某完全履行116天的公益劳务。

  ·多知一点·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种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修复,并且能够以公益劳动引导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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