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自古以来公平交易的原则,然而徐某在将车卖出后反悔,又从买家董某手中将车买回,却只付给对方部分车款并将车开走,董某多次索要余款,徐某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
办案人:卜薇薇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2021年7月13日,董某与徐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徐某将某汽车以10万元卖给董某。同日,董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账户转入10万元,徐某将汽车交付给董某,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徐某感到后悔,与董某商议将车买回。董某表示,徐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后,可以将车开走。2021年7月23日,徐某将3万元购车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董某账户,同时将汽车从董某处开走,而剩余的7万元购车款,董某却迟迟未收到。
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董某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判决被告徐某偿还购车款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自愿买卖车辆并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已将剩余的7万元购车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交《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及两份某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证明原、被告双方解除协议后,被告仅向其返还购车款3万元。庭审中,就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达成合意解除协议,以及被告已向原告返还3万元购车款等内容,原告已经提供证据。关于被告是否将剩余7万元购车款返还原告,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称,本案的案外人徐某某(被告父亲)已向原告返还全部购车款10万元。但是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7万元款项的资金来源,且对还款过程描述不清,亦无取款记录、见证人、收条等其他证据佐证。
综上所述,我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支持。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董某与徐某之间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徐某将7万元购车款返还给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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