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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赠财产妻子依法索回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6

  核心提示

  一起因丈夫赠与婚外“第三者”钱财违背公序良俗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在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依法依理进行庭上调解,为受损失一方讨回财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人:潘露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妻子李薇(化名)偶然间发现丈夫张强(化名)与第三者艳艳(化名)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给艳艳花费近10万元。李薇毅然选择离婚,并向法院起诉艳艳,要求其返还张强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给艳艳花费的全部钱款。

  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表示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第三者必须全额返还。被告则声称,部分钱款是正常交往支出,拒绝全额返还。

  面对这一复杂的局面,我发现简单地判决可能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反而会带来矛盾激化的风险。于是我从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和劝导,充分向被告释法明理:“你们的交往发生在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权处分,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还明显与公序良俗不符,这赠与就是无效的,你应该还回去。”

  听了我讲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后,被告艳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原告李薇达成一致协议,艳艳返还李薇4万余元,纠纷圆满解决。

  本案中,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花销近10万元,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原告夫妻二人婚内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个人财产的特殊情形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征得妻子同意的财产处置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丈夫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5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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