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国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在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因王某将公交车停在非公交站点,导致张某刚下车即被孙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张某受伤住院。事故经交警认定,公交车驾驶人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及孙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张某将王某、公交公司、公交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孙某、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上述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本案被告涉及主体较多,应当首先明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继而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案涉公交车司机王某将公交车在公交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以致张某刚下车即被电动车碰撞。这一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因公交公司已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应由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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