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村因急用钱,原村委会主任和会计向原告借款,欠款久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然而现村委会却认为这是个人行为,不予偿还。“新人”该不该还“旧账”?
办案人:张斌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东郭人民法庭庭长
2018年11月24日,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因急需用款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原告王某将300000元现金交给该村委会时任会计李某,李某收到款项后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该款项系村里暂借款,由某村时任村委会主任张某和会计李某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019年6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50000元。7月16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
被告某村村委会认为,村委会没有收到该笔借款,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张某偿还的借款,应认定为其个人偿还的借款本金。而且,自从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原告王某未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认为,案涉借款没有在村委会入账、支出,应是张某个人借款。
我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某村村委会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行为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的表见代表行为。原告的30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某村村委会偿还。理由是借据上有当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和会计李某的签名,并盖有被告村委会的公章,完全符合表见代表的形式要件。其次,会计李某在借据上写明款项用途为村上暂借款,张某向原告偿还所借款项的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案涉300000元借款是完全明知和认可的,被告村委会是否将借款入账非出借人王某所能控制,此问题完全是被告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与原告无关,不得对抗本案原告。
本案中,被告村委会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以村委会名义向原告借款,所出具的借据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有村委会会计李某签字确认,因此原告王某有理由相信此款为被告村委会所借。
本案庭审后,法院判处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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