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黑工厂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层层转包之下,本案中几名涉案人员均被列为主犯。作为集中管辖以来盘锦首例影响重大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审法院力求清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分析说理透彻,使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案人:李金宏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于某出资,在盘山县羊圈子镇某路边的厂区内建立没有任何手续的黑工厂,由被告人刘某负责管理。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工业废水,由于某联系处理,经一家污水处理厂检测,不能处理该工业废水。
2021年12月,于某联系被告人王某以每吨150元价格处理废水3次,王某以每吨12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吴某处理废水,吴某以每吨100元的价格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水,刘某某联系徐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水,徐某将废水倾倒至大洼区新兴镇三官庙东侧道路边的沟内。王某供述其因案涉污水排放获利1200元,吴某供述其因案涉污水排放获利800元。
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在大洼区新兴镇三官庙东侧道路边沟内有3处倾倒点,污染面积约1150平方米。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洼区新兴镇三官庙东侧道路边沟内被倾倒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经盘锦世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于某等人通过刘某某和徐某排放污水3车共65吨,排放地点为大洼区毛家村附近。
庭审时,对于几名被告人系主犯的认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了异议。我提出,李某在本案中处于案涉化工厂出资人的身份,其对于案涉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作用主要,系主犯。案涉场地经在场人证实,租金系于某所出,李某在侦查机关亦供述案涉化工厂系其与于某合伙出资建立,因此,于某应被认定为主犯。刘某负责案涉化工厂的生产、销售及管理,其对于涉案废水的违法排放亦系明知,故其在本案中作用主要,应认定为主犯,其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此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某为谋取利益与于某直接对接案涉污水排放事宜,并从中获取利润,其对于案涉废水排放所起作用主要,应系主犯。
综上,几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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