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因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原告价值十几万元的材料款因此没有结清,一拖就是好几年。由于买方企业改制,负责人换了好几茬,问题十分复杂。双方对簿公堂后,法官耐心细致地给被告负责人讲清所欠材料款的来龙去脉,最终促使他们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办案人:钟金芹
职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原告经营工程安装,早在2019年,原告与一家市政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负责更换市政管线。原告李某为履行合同采购了一批管材,并已放置到对方院内。然而,合同签订不久,该市政企业就改制了,主管部门屡次变化,负责人也几经更换,最终由被告——改制后的企业接收。李某承揽的更换管线项目因此搁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公司多次找到改制后的承接企业,但接收企业现管理人员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均不了解,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给付材料款。
在接到案件后,我意识到不能简单处理。案件只要进了法院的门,就要放到解决纠纷的平台上。原告作为一家私营企业,小本经营,十几万的材料款也是个不小的数目,几年来都解决不了,对企业经营也是个不小的压力,而购进材料又确实是为履行合同所为。而被告提出,案件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为避免影响双方企业生产经营,我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做双方工作,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
开庭后,我找到合同经手人了解案情,向被告负责人介绍这笔材料款的来龙去脉,被告负责人对原告为履行合同付出的人力、财力和为要回材料款的想法表示出了充分的理解。通过双方的态度和事实依据,我感觉双方有很大的可能达成和解。我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阐明利害,释法明理,劝说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从情理出发,介绍企业改制的历史沿革及背景,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与双方几轮沟通并交换意见,最终,在我不懈努力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历时多年,久拖未决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我能感觉出来,原告李某是真的激动了,他说:“好几年没跑出头绪的难事,你们法院今天给解决了,真心是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看着李某的笑脸,我心里的这块石头也落了地:不再为打官司牵扯精力,双方企业今后都能安心发展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农时代-民生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中农时代-民生调研网 msdy.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