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李某在村里遭遇车祸导致残疾。在随后赔偿诉讼中,因被告当地保险公司赔付权限有限,需上级保险公司审核确定,调解受阻。办案法官积极努力与市、省保险公司及保险总公司沟通,最终促使保险总公司审核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近120万元,案结事了。
办案人:于云峰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庭长
近日,我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及时为受伤儿童争取到了赔付,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2022年9月28日,9岁的李某在村委会门前被栗某驾驶的大型客车轧伤左脚导致残疾。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栗某、栗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就李某医疗费用支出、伤残等级确定及假肢配备费用等进行多次磋商,但因争议数额超过百万元,各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我在了解案情后,对孩子的遭遇感到十分同情。案件开庭审理时,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人均寿命计算假肢装配次数,保险公司代理人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应先按实际安装费用赔偿,后续安装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抗辩。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意见让李某家人情绪再次失控,矛盾更加激化。
为了尽快解决孩子的赔偿问题,庭审结束后,我转变办案思路,与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该类案件当地保险公司的赔付权限有限,需其市公司、省公司及总公司审核确定。我当即决定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市公司取得联系,组织市公司负责人及李某法定代理人、栗某到庭进行调解。
我倾听三方当事人诉求,反复协商调解,同时希望保险公司方和肇事司机栗某将心比心,积极配合调解。各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调解结束后,我继续跟踪该案,多次与保险公司方及栗某沟通,最终保险总公司审核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近120万元,栗某作为驾驶人,除垫付的4万元外,同意再给付李某5000元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李某法定代理人对该案的处理表示满意,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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