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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擅自取走已故父亲存款 母亲能拿回钱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年迈的父母将银行卡交给女儿保管,女儿却未经同意擅自取走大额存款。父亲去世后,母亲要求女儿返还属于她的部分。女儿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返还金额应如何计算?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近日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父亲张某(已故)与母亲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张小某是二人之女,赵某是他俩的女婿。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刘某夫妇与张小某、赵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夫妇银行卡由女儿管理,张小某从刘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张某银行账户支取80余万元。2017年4月,张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女张小某继承。2020年8月,张某去世。

  

  刘某主张,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在父母二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张某上述款项,且均未用于父母二人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小某、赵某连带返还刘某40余万元。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女儿张小某在超出父亲张某正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对张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父母二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按每月2500元标准,扣除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张某的合理生活费用9.75万元,认定张某离世时,银行账户剩余资金应为77万余元。因张某已设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张小某继承,故上述款项中属于刘某的财产应为38万余元,张小某应予以返还,赵某应对张小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张小某返还刘某38万余元,赵某对张小某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小某、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实习生 戢涵琴)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031/280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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