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提供衣食住行,供养子女长大成人,然而子女长大后,却没有尽到照顾年老父母的义务,甚至父母生病离世都毫不知情,全靠亲戚帮忙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还有资格继承全部遗产吗?
陪伴照料临终老人 遗产分配引发纠纷
前不久,身患癌症的刘婆婆在达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无法联系到亲生女儿王某,便由刘婆婆的弟弟刘某在医院照料。刘婆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是由弟弟刘某垫付,后刘婆婆于今年8月因抢救无效去世,其丧葬事宜也是由弟弟刘某垫资操办,上述费用总计20余万元。女儿王某在刘婆婆死亡20多天后才知道上述情况。
刘婆婆去世后留有两套价值40万元的房产,房产证由弟弟刘某代为保管,刘婆婆的父母均已去世,丈夫于1997年去世,只有一个亲生女儿王某。本以为王某会对自己没有尽到义务而愧疚,感恩帮忙照顾母亲的舅舅刘某,不料王某却因母亲刘婆婆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与舅舅刘某产生了纠纷。双方沟通无果,只能诉至法院解决这一纠纷。
垫付费用应当偿还 法院判决化解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作为被继承人刘婆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刘婆婆遗产的继承权。同时,刘某在刘婆婆住院期间垫付的医药费系刘婆婆生前所负的债务,王某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予以清偿。其次,因刘某在被继承人刘婆婆患病期间履行了照料义务,在刘婆婆死后进行了安葬,有权适当分得刘婆婆的遗产。
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与舅舅刘某达成协议,双方各自继承刘婆婆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刘婆婆如有其他存款或者财产由王某继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吴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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