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室发生争执后,老板拆除并搬走了员工电脑,此后员工未再去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对簿公堂,到底孰是孰非?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一天,陈某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生争执,吴某将陈某工位上的电脑拆除并搬走,还对陈某说“就这样”,陈某当场拍照、录像保留相关证据。当日,陈某离开某公司,后未再去上班。
陈某主张,自己与吴某发生冲突是因为吴某将自己送去的文件撕碎并扔到地上,但自己不存在工作失职或拒不听从吴某指示的情况。因工作电脑被搬走,陈某无法办理工作交接。某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粗暴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吴某叫陈某到其办公室沟通工作,但陈某未予理会且态度恶劣,吴某未表示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几日,某公司一直要求陈某回公司上班,但陈某未到岗。之后,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其发送解聘通知书,陈某属于自动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电脑属于陈某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劳动工具,却将陈某电脑拆除、搬离,并对其说“就这样”,应当视为作出了停止陈某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双方因工作产生争执,该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因此,对于陈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如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吴某搬走的工作电脑属于该公司为陈某提供的劳动工具。该案事发突然,陈某当场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使案件事实在审理时得以还原。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提高举证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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