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其中一则案例——法定代表人在向员工出具的欠薪证明上签字的,系履行职务行为。
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向谢某发出录聘报到通知,该通知载明谢某任职的岗位为成本工程师,试用期间月薪标准为税前70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后月薪为税前8000元/月。谢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谢某担任成本工程师一职,工资为2000元/月。2018年2月,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向谢某出具借条,载明因某科技公司经营不善终止经营,欠薪18,691元,预计3个月内归还。此后,某科技公司未按约支付欠薪,谢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向谢某支付工资18,691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通知不予受理,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向谢某出具的《借条》明确认可欠薪原因,并承诺还款期限,本质是赵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履行职责,并确认公司欠付谢某工资18,691元,不能因借条的名称否定欠薪证明的性质,结合劳动合同及谢某关于欠薪的陈述等证据,法院支持谢某关于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18,691元的主张。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员工出具欠条,员工能否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需要根据欠条的具体内容来审查,若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中表示其愿意向员工支付工资,则视为其代公司支付欠薪的意思表示,员工可同时向法定代表人主张工资。如果法定代表人并未表示愿意以个人名义向员工支付工资,则视为其代表该公司履行职责,员工不能据此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的欠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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