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11时许,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逻四大队当班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名非法捕鱼人员。经现场调查,违法嫌疑人马某光在禁渔期涉嫌购买使用禁用鱼网在涪江河非法捕鱼。民警立即依法依规将违法嫌疑人马某光移送至绵阳市游仙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民警提示——
2020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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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就是让大海休养生息,让子子孙孙都吃得上鱼。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通通都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禁渔期捕鱼的行为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行为人如存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安成 赵银熙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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