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大量饮酒,还将自己的车辆交给朋友驾驶,朋友被法院判刑后,车主也跟着获刑。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这起危险驾驶罪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 1 个月,缓刑 2 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据悉,杨某与朋友唐某一同吃晚饭并饮酒,结束后杨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予唐某驾驶,唐某随即搭乘杨某上路行驶,途中与一辆等候信号灯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经交警部门鉴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唐某,放任其“醉驾”,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二人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唐某无证驾驶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群众虽已深刻认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行为准则,但大多群众片面地认为危险驾驶罪仅与驾驶人有关,不知道车主也有可能构成“共犯”。实践中,机动车的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后,以指使、同意、教唆、出借等方式让他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不仅自己不能开车,也莫要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以身试法。
(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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