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朋友卷入诉讼,付某伪造授权签名,妄想把责任一并揽下来,却好心办坏事。近日,记者从简阳市法院获悉,付某因妨害司法,被处罚2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在向付某送达文书时,付某表示,自己已获得同案被告黄某的授权,可以代为签领文书并参与后续诉讼活动,并出具了有黄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付某一直以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代为签收各项文书材料。
然而,在一次材料补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黄某的签名前后不一致,便向黄某调查核实,发现黄某对本案诉讼情况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
经对质,付某承认,在案授权委托书上黄某的签字系其伪造,自己并未取得黄某授权。
原来,付某和黄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被卷入合同纠纷也是因为付某,对此付某一直心有愧疚。为了不让朋友被卷入诉讼当中,付某自作主张,想通过伪造签字的方式把责任一并揽下来。
法院认为,付某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正当行使与自身有关的民事权利及履行义务。虽然付某的主观上是善意的,但伪造、变造他人签字、捺印,擅自替代他人参与诉讼活动,剥夺了他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导致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的调查、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和开庭审理、庭后调解等司法审判、纠纷矛盾化解工作产生瑕疵,需要重新进行补正,造成诉讼进程延迟,浪费大量诉讼资源,有损司法公信力。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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