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日常生活中,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乘朋友、同事的现象并不少见,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诉讼时,不少供乘者会感慨“好心办了坏事”。那么,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供乘者能否减轻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供乘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按照适当比例予以减轻。
李某为邓某所经营美容店会员。2021年3月,李某无偿搭乘邓某所驾驶的家用小型轿车前往邓某推荐的医疗机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李某遂以邓某、陈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邓某辩称,搭载李某前往目的地并未向李某收取费用,属于善意帮助,且发生事故也不是其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为邓某经营美容店的会员,但邓某驾驶车辆搭载李某驶往当日目的地的行为并不对价包含于双方服务合同中,李某属于无偿搭乘。最终,法院判决对于邓某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依法按照适当比例予以减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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