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微信账号收款也算“自洗钱”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涉毒品自洗钱案
毒品交易被现场抓获,但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算“自洗钱”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首例涉毒品自洗钱案开庭审理并依法审判。该案由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
今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兰某某约定在某小区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当天凌晨2点多,张某某在约定地点将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棕色植物交给兰某某。随后,张某某使用其女友谭某某提供的微信号收取毒资900元。交易完成后,张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警方从兰某某处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棕色植物。经称量,该袋棕色植物净重1.58克,鉴定含四氢大麻酚成分。
该案的争议点是张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是否构成“自洗钱”。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在办理该案时,锦江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对张某某使用其女友微信收取毒资从而转移、隐瞒非法所得的主观故意进行深挖彻查。在审查张某某是否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锦江区检察院主动与法院刑庭法官研讨,最终确定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通过该案办理,明确了洗钱犯罪在主观故意、涉案金额等方面的要求标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锦江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部署,组织部门人员对洗钱犯罪的法条、案例进行梳理;邀请法院法官及法学专家学者来交流、讲课。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锦江区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检“一案双查”的要求,注重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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