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提前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单方向出租方发出退场申请,该行为是否产生解除租赁协议的法律后果?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最终认定承租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出租方租金10683元、支付免租期内租金1187元并承担违约金2374元。
2020年7月28日,某置业公司与余某签订了一份《商业租赁合同书》,约定由置业公司将位于邛崃市西街某房屋出租给余某用作酸奶加工,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73元计算,从第二年开始年租金逐年递增率为5%,置业公司给予余某一个月免租期。合同签订之日,余某支付2374元作为保证金。同时双方约定,如乙方(余某)未满租赁期限退出经营,未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补齐未提前通知的3个月租金,同时应扣除保证金及补齐免租期内的租金。
2021年8月18日,余某向置业公司提交了一份退场申请,主要内容为后期租金协商无果,于当日申请退租离场,并申请取消违约责任、无需支付未来3个月租金、无需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以及请求退还保证金。当月31日,余某告知置业公司员工朱某其已经搬离了案涉房屋。
双方协商未果后,置业公司于今年8月将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2020年12月1日起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021年8月31日已经明确告知朱某其已经搬离,所以余某欠付租金的时间应当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因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置业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余某的行为对置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双方约定,余某支付的保证金2374元不予退还,并且余某应当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1187元。另外双方约定如余某未满租赁期限退出经营,但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视为余某违约。虽然余某客观上给置业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但余某承担了补缴免租期内租金、不能回收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已经弥补了置业公司的损失,并且置业公司在本次纠纷中也存在导致损失扩大的过错,综合认定余某支付置业公司违约金2374元。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书》解除,被告余某支付原告某置业公司3个月租金10683元、免租期内租金1187元,违约金2374元。租客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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