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在乐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过视频提讯的方式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刘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向他人收购的银行卡5张和使用自己的身份办理的银行卡4张贩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利一千元。其中,刘某开通的三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非法结算金额近39万元,致使魏某、陈某、王某等人被诈骗。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将同伴已转卖的银行卡中万余元通过挂失等方式占为己有,刘某在其中分得65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大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尤其办理、贩卖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切莫贪图小便宜、心存侥幸,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都可能会涉嫌“帮信罪”、酿成大错。
周辉 吴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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