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备受关注的李孝明、邓元珍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宣判。涉案的26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罪名判处相应刑罚。团伙首要分子李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90万元;邓元珍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37万元。团伙其余24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孝明、邓元珍与王安明、郭建兴、王金、陈军、韩志杰、邓小癸、邱光豹、梅刚、古永超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以“套路贷”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非法放贷中多次实施诈骗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致使多名被害人负债累累,从而名誉受损、精神抑郁,选择自杀解脱(未遂),家庭破裂,经营的门店、工厂无法继续经营等严重后果。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古永超、殷建波、叶盈银、陈淋、曾光彬、张健、王勇、郭涛,刘少强、赖伟、范定财、罗麟蓉、徐伯洪、徐福贵、范青铭、张文秋分别组成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在犯罪活动中,部分被告人还有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行为。
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自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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