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起诉父亲腾退房屋,法院该如何判?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最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就“断”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家务事”。
1999年,宋某在父母的资助下购得房屋一套,并在2002年完成所有权登记。之后,宋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直至2009年,宋某另外购买房屋后搬离。宋某的母亲去世后,宋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然而最近,宋某以自己无固定工作、需偿还银行贷款、抚养子女经济压力大、要对案涉房屋进行处分等为由,起诉请求宋父腾退并返还该房屋。
宋某表示,宋父与他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并将门锁更换,此举意在与他人长期强占该房屋,严重侵害自身对房屋的合法权益。而宋父表示,自己当初对宋某购房进行了资助,且已在该房屋居住近20年,自己在成都并无其他房产,不同意搬离。
通过梳理案情,主审法官刘小琼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父子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宋某对宋父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该义务不因其负有债务、需要抚养子女等理由而免除。目前,宋父年事已高,且没有其他住房,而宋某名下有多套住房,于法于情,都应为宋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此外,宋父为宋某购买案涉房屋提供了资助,宋某虽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民法典》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有碍公序良俗。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宋某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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