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记者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侵害资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言论和照片,被判决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七天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发布道歉函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2022年4月27日,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资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言论,恶意捏造其克扣工资等信息,抹黑重伤该公司,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2022年5月6日,该公司以陈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经雁江区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陈某立即删除其微信朋友圈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及附有原告公司照片和诋毁原告公司的言论,并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七天采取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函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律师代理费5200元。判决生效后,本案被告陈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案原告资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陈某,向其详细释法析理,迫于法院执行的威慑和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被执行人陈某最终自动支付了申请人5200元律师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道歉函。
刘璐 吴杰 四川法治报记者 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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