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五年伴侣,就不用归还2.6万元借款
这份“恋爱协议”有效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订立合同成为人们保障自身权益的常用手段。但情侣间签订的所谓的“恋爱协议”真的可以保障爱情吗?“恋爱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情况的案件。
“协议”当五年伴侣就不用还钱
2021年4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聊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互生好感。
今年2月,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提出需要2万元还贷款,但田某某因无钱可借而拒绝。时隔不久,周某某又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提出需要2.6万元偿还银行逾期房贷欠款。田某某则向周某某提出条件,“情人节过来陪我,还得立字据,无论什么条件下,当我五年伴侣,若不满五年,得还我帮你缴的2.6万元房贷款”。“好的,你把钱转到我儿子微信上。”周某某随即微信回复答应了田某某的条件。
双方在微信上达成“恋爱协议”后,田某某到周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将2.6万元转入其子的微信账户。
钱到手后,周某某拒绝与田某某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也拒不返还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某某遂将周某某起诉至江阳区法院。
说法 双方“合同”约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给付的2.6万元款项是否属赠与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双方男女朋友的关系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以给付金钱为由向被告要求维持五年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使感情变质成物质交换,不具有一般赠与的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该约定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的“合同”约定无效,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因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也未同居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规定,被告周某某收取2.6万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被告主张双方系同居生活关系,生活费用互有开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2.6万元。宣判后,原被告息诉服判,均未上诉。
泸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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