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胡某玮与被执行人崔某光、韩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一套房屋抵顶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行腾退,故岢岚法院执行局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到现场,执行局干警联系了开锁公司和搬家公司协助腾退房内物品。同时,执行全过程进行依法录音录像,岢岚县检察院、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
从早上8点到中午11点半,整个执行行动依法有序、程序严谨、规范高效、宣传有力,执行法官干警与网友频频进行线上互动,在回答网友提问的同时主动宣讲执行法律常识,并介绍忻州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共吸引了20.1万名网友的围观和点赞。
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象征着司法的权威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构、单位都必须执行。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将触犯有关法律直至涉嫌刑事犯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悔之晚矣!
再次劝诫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正途!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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