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负有连带担保责任的拒执案件,被告人作为连带担保人因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5年,王某某出借450万元给何某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周某某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尚有27.8万元的借款未得到清偿,于是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2016年,成都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某支付包括欠款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周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王某某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成都中院指定龙泉驿区法院执行。随后,龙泉驿区法院向何某某、周某某在内的被执行人分别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周某某一直未申报财产,亦不配合执行,后龙泉驿区法院对周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冻结。
经依法调查,案发期间,周某某系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周某某指使公司将其收入转入家人账户,拒不执行裁决。2021年,经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1年11月1日,周某某家属向王某某支付42万元,取得王某某谅解。后龙泉驿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故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认为自己所涉的只是经济纠纷,或者像本案中的周某某一样认为自己只是连带担保责任人,就不以为然,对抗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不仅在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在挑战司法权威,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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