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邛崃某食品公司员工肖某主动离职后,向公司提出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的要求,并获得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不料公司却将肖某告上了法院?8月9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该食品公司支付肖某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5年3月,肖某与邛崃某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入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后期工作。2015年3月至2020年1月、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肖某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邛崃某食品公司缴纳;其中2020年2月至6月,肖某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食品公司的股东邛崃某公司缴纳。
今年2月17日,肖某以工资被拖欠为由,向邛崃某食品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同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肖某于2月21日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月14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肖某与邛崃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今年2月17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肖某2021年10月至今年2月17日的工资6682.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114.07元。
邛崃某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5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肖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肖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个人原因,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代理人同时表示,仲裁裁决有错误。肖某辩称,其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未发,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食品公司与肖某一致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今年2月17日,工作年限为6年11个月。肖某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明确说明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经计算,肖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78元,公司应当支付给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5946元(2278元/月×7个月)。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食品公司支付被告肖某2021年10月至今年2月17日工资6682.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946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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