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温情执行促和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胜诉权益
“温情执行”就是执法办案中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道德、国法、人情味的协调统一。坚持“温情执行”也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理念之一。 成都温江法院执行局在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将“温情执行”理念贯穿始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刘某兴、钟某杰故意伤害黄某程,造成黄某程重伤,经鉴定黄某程伤残等级评定七级。因事发时,3名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且庭审查明被告钟某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判决确定:
刘某兴的监护人刘某福应支付黄某程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5余万元,被告钟某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由钟某杰的2名监护人承担;钟某杰应支付黄某程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5万元,不足部分由钟某杰的2名监护人承担,被告刘某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耐心用心促成两次和解】
在本案执行中,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富(刘某兴之父)、钟某杰二人均在服刑,无法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黄某程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钟某、郑某芳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一、将四名被执行人承担的赔偿款分为四份,由钟某、郑某芳、钟某杰、刘某富分别支付赔偿款6万元;
二、刘某富服刑期间,黄某程不要求钟某、郑某芳、钟某杰承担刘某富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钟某、郑某芳、钟某杰按和解协议履行分期履行赔偿义务。
2021年底,因被执行人刘某富出狱后已染病身亡,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黄某程申请恢复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已履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经多方努力,再次促成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刘某富未支付的赔偿款6万余元,由被执行人钟某、郑某芳承担,分期支付黄某程赔偿款合计4万元后,案件执行完毕。目前,钟某、郑某芳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款项,黄某程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下一步,温江法院将持续延伸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触角,扩大典型案例引领作用,加强未成年人规则引导和法治呵护,书写“豌豆荚·蓉城少家——温江法院护航工作站”法治护航的新答卷。
(四川法治报记者 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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