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谈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案件。
熊某与杨某原本系同事,双方互生好感便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恋爱期间,熊某为表达自己对杨某的爱,通过微信共向杨某转账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熊某认为向杨某转款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双方已经分手了,杨某的所得为不当得利,杨某应当返还自己转出的款项。熊某多次找杨某归还,杨某拒绝,熊某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熊某与杨某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熊某为表达爱意向杨某转账,属于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是赠与行为,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一般不予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情况以民间借贷纠纷来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借据、欠条等,才能认定给付财物的行为存在借贷合意。
刘霍平 赵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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