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叫“甄豆芽”,身高4-5公分左右,皮肤光滑,色泽均匀,尾巴比较细,仔细闻闻还有豆香味呢~
由于我的营养价值高、经济实惠,在蔬菜大军里一直颇受大家青睐。为了让自己长得更快,变得更“漂亮”,于是我找了个好办法,只是没想到......
近日,我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到底发生了什么,下面就让我开启“循环”,带大家回到故事的“开端”,一起来看看我的可“刑”操作......
1、认识新朋友
2019年的某天,我认识了一个名叫“田家计(添加剂)”的新朋友,彼此熟悉了一段时间后,我们约饭聊天压马路无话不说,成了“好哥们儿”。
一天,我们和往常一样正在吃饭。
我:“田弟啊,哥最近在市场上太受欢迎,有点供不应求了呢,这可如何是好?”
田家计一听,立马贼兮兮的靠上来:“甄哥有所不知,你这种情况,只要加点料就行了。”
我:“加啥料?贵不贵?到时候可别血本无归。”
田家计:“哥你别怕,我介绍的绝对有保证,这样东西名叫4-氯苯氧乙酸钠,价格不贵但“效果”贼棒,使用之后你的产量可以比原来增加30%,长度可以达到15—20厘米,胚轴长得又长、又白、又嫩,极少有胚根出现,到时候肯定卖的好!”
我:“那敢情好,就这么定了。”
于是,我回到家里,兴冲冲地买了4-氯苯氧乙酸钠,也就是俗称的“无根剂”。没过两天,我就长的特别高,样子也变得很漂亮,就这样,我被主人放在了市场上售卖,那段时间我一共销售了11000余斤。
2020年12月的一天,我和往常一样等着主人带我去市场,可万万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公安机关......
原来,我的面具被识破了,我只能乖乖伏法。
如果时光倒流,我希望自己没有那些念头,没有和我的狐朋狗友田家计一起吃那顿饭,没有疯狂地买那些无根剂……
后来,我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了法院对我的审判。
2、法院判决
此故事改编自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到2020年12月份,在位于忻府区某村自家南房中,利用生豆芽机和水缸并非法添加“无根剂”(4-氯苯氧乙酸钠)有毒物质生产加工豆芽,以每斤1元1.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批发)给忻府区前进街的*狗菜店、*瑞菜店,累计销售11000余斤,非法牟利1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在生产加工食品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行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庭审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孔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后被告人孔某未上诉。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仅获利1000元,但11000余斤的有毒豆芽已经进了多少百姓的肚子,我们必须引起足够警醒!
一方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散装食品日常全覆盖监管,用足用好抽检检测、宣传教育等措施。
另一方面提醒,商家不要贪图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本身是为了赚钱,结果赚一千赔两万五,更背上了刑事犯罪案底,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3、科普时间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家在致富路上更要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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