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上名牌小学,成都天府新区一名母亲轻信他人承诺,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结果孩子不仅没能进入名校,还险些损失25万元代理费。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学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受托的代理人全额退还代理费。
2021年5月,家住成都天府新区的潘女士听人介绍,家住龙泉驿区的曾某松在教育界很有关系,能帮人解决小孩入学的问题。想到当年9月自己的小女儿就要上小学了,为了能让女儿进入成都某小学就读,潘女士找到曾某松,与其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潘女士委托乙方曾某松办理其女儿就读成都某小学相关事宜,并支付乙方招待费、车旅费、劳务费共计25万元,甲方收到目标学校报名通知书并到该学校报到视为乙方协议履行完毕。委托协议签订后,潘女士于同年5月26日如约向曾某松支付了代理费25万元。
本以为给了25万元,女儿进入成都某小学读书就非常稳妥,但一直到当年8月底,曾某松仍未成功办妥潘女士女儿入学的问题。随后,潘女士通过成都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摇号,成功为女儿申请到成都某中学小学部入学资格。
潘女士认为曾某松没有完成委托事宜,应当退还25万元代理费,但曾某松在潘女士的多次催促下仅退还了2.5万元。潘女士认为,曾某松逾期退款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催讨无果后,潘女士于今年4月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曾某松退还自己余下的代理费2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潘女士与被告曾某松签订的委托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预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按约支付代理费用,但被告未完成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全部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25万元。基于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退还2.5万元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某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潘女士22.5万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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