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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修订出台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6-12

  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和救急难作用,更好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时效性和应急性,近日,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修订出台了《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实施细则》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进一步拓宽了临时救助方式。《实施细则》明确,通过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三种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发放救助金是最主要的临时救助方式,经社会化发放救助金的形式,直接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根据临时救助对象需求,可向对象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解决其短期实际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对象如需要慈善、社工等提供募捐、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服务的,工作人员也可根据情况匹配对象需求和当地社会力量资源。

  进一步细化了临时救助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个人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小额救助。

  进一步规范了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其中,一般程序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小额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助流程审核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sxdt/content/post_3316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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