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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检察:“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6

  “哎,这次是个教训,今后我不会再违法犯罪了”李某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这样说道。

  2014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广东韶关往江西信丰的国道边小摊贩上,购买一把长约1.2米,带黑色红外线瞄准装置的压缩气枪,铝制子弹带回,藏匿在安远县版石镇家中。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某在县版石镇海螺村山口组、潭背路段、河西村废弃猪场附近的山林中,使用压缩气枪非法狩猎。猎得一只黑色小鸟和一只斑鸠,斑鸠被带回家中食用,小鸟被喂猫。2022年8月24日,李某某经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官“送法进乡村”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6日,对李某某宣告不起诉。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经办案检察官审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检察部门遂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林业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给予李某某没收狩猎工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24/202412246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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