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股东在合同和结算单上签字,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了交接,最后公司却以并未授权该股东作为项目代表为由拒绝付款,这可怎么办?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还原
余某某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1日登记为某公司股东,但并非法定代表人。2022年7月7日,该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柯某某(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柯某某承包该公司门店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4.8万元。合同加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余某某亦签名。2022年8月1日,该公司向柯某某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因装修工期紧,要求增加合同清单以外项目,具体内容工程量金额以双方附带清单核定为准。余某某在建设单位栏及清单末尾签名,清单显示增项合计104864元。2022年8月10日,柯某某完成了合同内工程和增项工程。柯某某向该公司发出工程移交说明,表示其已完成合同清单内的所有施工内容,余某某在该说明承接人处签名。之后,该公司向柯某某付款54.8万元,但剩余增项部分工程款104864元一直未支付,柯某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及利息。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时任股东,在案涉施工合同、门店装修报价单上签名确认合同内价款,嗣后该公司亦向柯某某支付了合同内的结算款项,柯某某有理由相信余某某有权代表该公司。在装修过程中,该公司要求增加合同清单外项目,相关增项部分施工内容及价款经余某某签字确认,柯某某亦已完成全部施工项目,故柯某某有权依据余某某签字确认的门店装修(增项)结算单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故支持柯某某主张。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柯某某支付工程款1048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股东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实践中股东也经常处理公司事务,故其是否代表公司应按具体情况分析。本案中,股东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上有签名,并能够联系增加额外工程,相对方也实际进场施工了额外部分,相对方可以相信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故股东签字确认的结算材料对公司有效,公司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法官提醒: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公司开展联系时,应注意审查对方人员是否能够代表公司。同时要注意,公司股东并不一定能够代表公司,有关股东的行为效力需结合其他情形判断。为避免争议,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充分保障自身权利。(卢旭东)
以上稿件已经一审二审。(兰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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