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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诉讼,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6

  我们知道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都是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但是如果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为了牟利,与他人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郑某与杨某民间借贷一案,贵阳市某区法院于2011年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郑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1日,郑某、雷某、董某共同签订《承诺书》,约定:郑某书面授权委托雷某全权办理该案与法院执行局的协调事宜。对于执行案件收回的总款,郑某承诺与雷某按7:3分成作为酬劳。如违约,应赔偿雷某同酬劳费等额违约金,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董某自愿为上述承诺提供担保。

  2019年7月19日,法院裁定再审郑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8月13日,郑某另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与杨某民间借贷再审一案。再审判决维持原判且生效后,郑某又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的执行程序。2020年9月23日、9月24日,郑某共收到执行款173606元。2020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之后,雷某向郑某、董某催讨报酬,董某表示从其找律师代理再审案件开始双方协议就已解除。雷某催讨无果,遂向连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支付酬劳费52081.8元,郑某、董某共同支付违约金52081.8元并承担酬劳费利息,同时应支付诉讼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法律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及公民诉讼代理进行了严格限制。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没有相应资质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案涉《承诺书》的约定,雷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为郑某提供执行法律服务,而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双方之间的行为不仅受民事合同法律规范调整,更应受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法律服务从业资格制度调整。雷某与郑某、董某关于执行法律服务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关于法律服务从业资格及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雷某要求郑某、董某支付酬劳费、利息、违约金,雷某因催讨酬劳费及参加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连江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雷某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综上可知,民事诉讼法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个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定乱象,一些不具备专业代理资质的人员,通过低价咨询、承诺胜诉等诱导当事人,但服务水准却大打折扣。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甚至对法律一知半解,却敢于承接复杂案件,给当事人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委托代理诉讼应仔细核实对方有无相应的法律服务资质,切勿盲目信任,以免权益受损。(陈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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