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朱某、王某伙同湖北省十堰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刘某、财务经理杨某,通过居间介绍、微信群聊、发放广告等渠道联系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客户,为不具备真实购房意图的87人开具虚假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退房手续,并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额的10%至20%比例收取好处费,共计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1386万余元,4人分别非法获利117万余元、51万余元、22万元、6万余元。
2024年9月29日,经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分别判处朱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8万元至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明确案件定性,依法严惩套现行为。202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查阅参考案例后认为,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依据该案现有的银行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提取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其互相串通、购买普通发票后转手倒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出售发票罪。6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对朱某、王某、刘某、杨某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金额,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制发检察建议,帮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发现涉案房地产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主动与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向涉案房地产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加强员工管理制度和法治意识教育;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加强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口令、密钥及印章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购房发票实行动态监管。
督促整改落实,“回头看”检验实效。检察建议发出后,涉案房地产公司成立整改专班,在公司内部举办员工培训班,邀请检察官“送法进企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同时,进一步完善合同印章管理制度,对发票、印章、网签密匙实行“隔手制”管理,明确具体管理规定和审批流程;每半个月对财务发票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切实防控风险。检察机关联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企业整改任务全部完成,整改效果较好。
做实风险防范,强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针对该案暴露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十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商,进一步筑牢资金风险堤坝。会商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87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不良行为登记,敦促其限期退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未退回的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停相关业务功能以及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同时,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学习、严格业务办理规程,多渠道加强防范违规提取套取行为。
【典型意义】
惩治犯罪,维护管理秩序。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政策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满足相应政策制度规定条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坚持依法履职,准确理解刑法对于发票性质的规定以及非法行为的认定,充分考虑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守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钱袋子”。
借助外脑,提高办案质效。新型案件涉及行业专业性很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为复杂,检察机关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外脑”参与案件办理,能为精准办案提供智力支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争取专业知识支撑,使检察建议专业性、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从而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切实履行好“检察护企”的政治责任。
履职监督,推动行业治理。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黑色产业链,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从业务源头、办理渠道、审批流程上加强防范,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和办理流程等业务进行常态化宣传,大力宣传违规提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危害及后果,杜绝违规提取套取行为。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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