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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谁担责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6

  【故事】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外卖点餐备受青睐。外卖骑手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追求快速送达的同时,难免存在安全隐患。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该由谁来赔付呢?

  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1日傍晚,外卖骑手小胡送餐途中撞上了步行的老尹,致使老尹受伤。老尹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1067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5859元。

  小胡所在的网络平台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公司,雇员为小胡,并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为网络平台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遭受“飞来横祸”,老尹向小胡及某网络平台公司索要赔偿,奈何小胡、网络平台公司、保险公司三方迟迟未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老尹将三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说“法”】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李方

  这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胡承担70%的责任,老尹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胡与网络平台公司为雇佣关系,小胡配送外卖时发生事故,属于在履职过程中致人损害,故应由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网络平台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小胡为该保险的指定雇员,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对损失予以赔付。

  保险合同约定,老尹要求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第三者医疗费用”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即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应由网络平台公司来赔。

  最终,综合事故责任认定来看,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7472元,网络平台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1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6/68/14570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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