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十的李女士在小区遛狗时,王先生家未束犬链的大狗突然窜出,李女士因受到惊吓且惧怕自家犬只受伤,扭转腰部护狗并摔倒在地,造成腰部受伤。后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王先生应为李女士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王先生向李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1.2万余元。
李女士诉称,自己在小区小路上遛犬,当时王先生在打球,王先生体型较大的狗没有拴绳,突然从球场围墙里窜出急速奔来,她受到惊吓又担心自家宠物狗受伤,在躲避王先生家狗袭击的过程中扭了腰,当天去了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和腰部压缩性骨折。王先生至今没有赔偿,故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他的宠物狗没有接触李女士,李女士是为了保护自家宠物狗意外跪坐在地上,不存在侵权行为;李女士没有在受伤的第一时间去医院,无法证明腰部受伤的结果与致使其受伤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犬只在案发时未佩戴绳索,其犬只突然奔向李女士,李女士及其犬只在此前对王先生犬只没有逗弄等过错行为,王先生的犬只虽然没有接触李女士,但其冲撞具有一定危险性,李女士为躲避而受伤,其受伤与王先生犬只冲撞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李女士的护犬行为是王先生犬只冲撞所致,不能因此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结合当日医院诊断,李女士腰部骨折,法院对该损害结果予以确认。综上,王先生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且未能证明李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王先生应为李女士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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