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诉李某商业诋毁纠纷案,并已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是某某地图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地图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条“某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视频内容为李某在某某地图的导航指引下误入芦苇丛中,视频中的导航语音“请沿当前道路持续行驶大约3.5公里,手机GPS信号弱……”为后期添加,且在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中使用“缺德”等侮辱性词汇,引起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大量负面评价。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同时通过其抖音账号的“商品橱窗”进行直播带货以牟取商业利益。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李某将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到汽车驾驶视频中并发布至抖音平台,获得大量流量。在涉案视频被投诉删除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并开始通过其抖音账号直播带货,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产品知名度为自己抖音账号引流的竞争行为,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被告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并在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使用“缺德”等侮辱性词汇,诱导平台用户浏览、转发、收藏并发表大量针对原告及其产品的负面评价。该视频被相关媒体转发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李某不仅未澄清事实,反而在上述视频被投诉删除后反复发布所谓的“导航后续”视频,且主动在视频评论区声称“我就是原创”,主观上存在商业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涉案视频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使消费者对原告的地图软件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其抖音账号及《人民法院报》向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
石景山法院法官提示:个人在网络平台中发布信息引流并从中牟取商业利益,构成竞争行为,若所发布的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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