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于2018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其生前在海淀区有一套房屋,李飞之子李小飞在2021年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在2019年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200万元。李小飞调查发现,该抵押贷款系其叔叔李明办理。故李小飞将李明及抵押权人王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不成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小飞的诉请。
李小飞诉称,其父李飞于2018年5月经法院宣告死亡。其生前在海淀区有一套商品房,由李小飞继承。2021年李小飞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发现2019年3月有人冒充其父与王强签订《抵押合同》,以该房屋抵押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及地址变更手续。经调取当时签约人的照片,合同是其叔叔李明所签。李明在李飞被宣告死亡后,控制了李飞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并冒名办理上述事宜。经王强确认,签订抵押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李明办理,王强并未见过李飞。该抵押合同签订前李飞就已经去世,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请求确认抵押合同不成立。
李明未到庭作答辩。
王强辩称,李小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李小飞主张其父亲已经去世,但对此无证据,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真的死亡,也可能其父亲还在世。李小飞主张的照片比对是肉眼比对,并不是鉴定。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不能直接认定其父亲就去世了。合同成立与否需要做鉴定确认当时的签约人是否李飞。宣告死亡的人并不等于就不能进行民事行为。涉案合同应当是成立的。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9年3月以李飞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本案中,李飞被宣告死亡,至本案审理时,未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应视为李飞死亡的日期,自该日起李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王强在此情况下主张《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为李飞本人办理,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经询问王强未针对《抵押合同》及登记照片下方签字提出鉴定申请,亦未就其主张提交其他充分证据。在王强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李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欠缺合意,应属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飞与王强于2019年3月签订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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