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化名)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健身房称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返还门店利润等多项增值权益。刘霞很心动,然而在刘霞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500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刘霞要求退款,健身房不同意。无奈之下,刘霞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刘霞剩余课程费用。
2021年9月至11月,刘霞在名为“A”(A公司旗下品牌)健身房门店推销下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B公司。《“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载明:甲方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门店“微股东”权益: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每份1万元;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指定门店的“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每份5万元整;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协议还约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甲方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支持乙方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方可继续进行分配。
刘霞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无奈之下,刘霞将A、B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A公司主张增值服务协议系与B公司签订,与其无关。B公司却主张刘霞支付的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因此刘霞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7月签订加盟合作协议,B公司系A公司加盟商。刘霞支付的费用由A公司直接收取、刘霞须通过A公司运营的APP使用课程。
本案中,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去远在十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使得刘霞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关于刘霞要求A公司与B公司共同退款的请求,刘霞支付的费用由A公司直接收取、刘霞须通过A公司运营的APP使用课程,A公司亦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属于合同相对人。因此法院判决,A、B公司共同退还刘霞剩余课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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